南医文〔2022〕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工作,参照《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和《关于印发<南昌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医文〔202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坚持“统一标准,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构建资源节约型高校。提高办公设备、家具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行政服务,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是指满足单位一般性工作需要所配置的基本设备和家具,包括: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家具用品等,不包含用于教学、科研的专用设备与家具。办公设备根据工作需求的不同分为必备设备、共享设备和特殊设备。
(一)必备设备是指满足日常办公需要配备的电气设备和家具,如台式电脑、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二)共享设备是指根据部门工作需要,按照“总量控制、集体配备”的原则所配备的供本部门共用的电气设备和家具,如打印机、空调、沙发、茶几、会议桌、会议椅等。
(三)特殊设备是指根据部门履行特殊职能的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同意购买的设备,如摄像机、照相机、彩色打印机、投影仪等。
第四条 由校外组织、单位或个人以捐赠等形式提供,资产权属为我校所有的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也属本规定管理范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行学校统一调控,学校、部门(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重大配置、使用调整方案及其管理制度的审核发布等重要事项,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资产管理中心代表学校统筹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管理与配置工作,其职责是:
(一)拟订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管理规章制度;
(二)拟订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调整或处置方案,按定额将办公设备、家具分配到各部门;
(三)对各部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使用部门的办公设备、家具使用效益。
第七条 校属各单位(党政机构、群团组织、教学机构、教辅机构)是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二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要依规管理好本部门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确保使用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章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在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总量未超出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使用部门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申请新增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
(一)部门现有数量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量,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或由于新增三级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原因需要配置;
(二)难以与其它部门共享、共用的相关设备与家具;
(三)难以通过租借等市场购买服务方式代替,或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四)其他原因导致确需增加配置数量的。
第九条 部门现有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符合处置条件但没有及时处置的,如需要申请更新,须按《南昌医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后,方可在标准内予以配置。
第十条 学校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的配置标准,按《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详见附表1、2)。全校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的配置总量及单位价格,由资产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统一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配置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应按有关规定选用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耗能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配置办公家具需充分考虑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四章 配置程序
第十二条 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的配置程序:
(一)部门内能调配解决的,经部门领导同意后,由部门资产管理员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二)部门内不能调配解决的,经本部门领导同意,报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资产管理中心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调配;
(三)学校范围内不能调配解决的,使用部门按《南昌医学院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做好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的配置申请工作,并按以下程序报批:
1.审核本部门资产库存,确保资产管理平台上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及时登记新增资产,符合固定资产处置条件的资产,各部门应及时按《南昌医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2.使用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采购预算前,依据存量资产及分布使用状况、资产配置标准、部门实际需求等,填写《年度新增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计划表》(表3)报送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汇总;
3.资产管理中心依据存量资产数量、使用情况、资产配置标准、资金情况等对各部门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形成《学校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计划汇总表》(表4);
4.使用部门根据标准内可配置数量,按《南昌医学院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编报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计划与预算,并随同部门其他政府采购预算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使用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突破标准配置的,须作具体说明,由资产管理中心在全校政府采购预算中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工作完成后,各部门应及时做好资产管理平台内的资产账目增减变动工作。
第十四条 部门或个人现有的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数已超过配置标准的,超标部分由资产管理中心调剂给未达标的部门或个人使用;部门或个人现有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数虽未达配置标准,但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原则上亦不予以配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的保管、使用、调配、处置及损坏和丢失的赔偿,按《南昌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和《南昌医学院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赔偿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