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医文〔2022〕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安全、消防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有资产教育,加强巡查,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属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或被盗的,均应赔偿。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导致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责任人须按规定标准予以赔偿:
(一)不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未经资产管理中心批准,擅自拆卸、组装、改装固定资产;
(三)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工作失职、日常巡查检查不到位;
(四)因产品质保期内未使用而导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使用时发现质量问题而未如实上报;
(五)对固定资产保管不善、公物私用、擅自外借;
(六)其他情况。
第五条 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从轻处理: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导致的;
(二)发生事故后,积极设法挽救损失、设法减少损失程度、主动如实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导致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并经资产使用单位组织专家鉴定及核实后,可不予赔偿:
(一)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的;
(二)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资产使用单位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且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但仍难以避免的;
(四)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实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
(六)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设备功能的。或丢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设备功能的。
(七)因工作需要,携带固定资产外出工作或搬迁过程中已采取安全措施,但仍难以避免的。
第七条 下列情况,除责令责任人赔偿外,学校还将酌情给予其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二)损失重大,导致后果严重的;
(三)擅自将学校资产挪作私用、出租、出借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八条 按照资产用途及使用性质的不同,分别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责任认定。
(一)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损坏或丢失,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后勤保障部、资产使用单位及专家进行责任认定;
(二)教学仪器设备及家具的损坏或丢失,由教务处会同资产使用单位及专家进行责任认定;
(三)科研仪器设备及家具的损坏或丢失,由科研处会同资产使用单位及专家进行责任认定;
(四)纸质图书、音像、光盘等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由图书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进行责任认定;
第九条 在校内被盗的认定,由保管人报请保卫处联系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现场后开具被盗证明。在校外被盗的认定,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出具被盗证明。
第四章 赔偿标准
第十条 设备及家具,根据以下办法确定赔偿标准:
(一)损坏零配件的,按零配件的价值和修理费计算;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按修理费和材料费计算;
(三)无法修复导致不能使用的,根据不同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详见《固定资产分类使用年限》)折旧计算赔偿标准,公式如下:
应赔偿金额=原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当已用年限≧使用年限时,只赔偿残值(残值指报废后出售该固定资产所得的价值)。
第十一条 房屋及构筑物,按照恢复其原功能所需的费用确定赔偿标准。
第十二条 绿化植物,按照当时同品种、同规格植物的市场价确定赔偿标准。
第十三条 因被盗导致的,按以下公式确定赔偿标准:
应赔偿金额=(原值-残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用年限)(残值=原值×5%)。
第十四条 因学生借用导致的,由批准其借用的教职工督促学生按前述标准进行赔偿。若学生因经济困难无法赔偿的,则由批准其借用的教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图书资料的赔偿办法按图书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理程序及赔偿方法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报告资产管理中心。若发生固定资产被盗,当事人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资产管理中心等单位。对破坏现场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丢失,所在单位须在三天内填写《南昌医学院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处置登记表》,并提交给资产管理中心或业务主管单位,再由资产管理中心或业务主管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人并确定赔偿方案,最后由资产管理中心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若涉及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十八条 赔偿款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赔偿数额大小及责任人的收入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的期限。如责任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其本人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交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做出缓期偿还或减免赔偿。
第十九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经催缴和批评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偿还者,学校可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款,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赔偿款上交财务审计处,并由责任人凭财务审计处出具的单据及时到资产管理中心办理报损、报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向资产管理中心和纪委办公室提出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材料、低值耐用品及易耗品的损坏、丢失、被盗,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固定资产分类使用年限
2.南昌医学院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处置登记表
附件1:
固定资产分类使用年限
序号 |
固定资产名称 |
使用年限 |
一 |
机动车辆 |
|
1 |
非营运客车(九座以下(含)) |
15年 |
2 |
非营运客车(九座以上) |
10年 |
3 |
旅游客车 |
10年 |
4 |
轻货、大货 |
10年 |
5 |
微货 |
8年 |
6 |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
10年 |
7 |
四轮农用 |
9年 |
8 |
其它汽车 |
10年 |
二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
1 |
大型计算机(电子计算机) |
10年 |
2 |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
8年 |
3 |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
6年 |
4 |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
6年 |
5 |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
6年 |
6 |
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 |
6年 |
7 |
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
6年 |
三 |
电器设备 |
|
1 |
电视机 |
7年 |
2 |
电冰箱 |
6年 |
3 |
洗衣机 |
8年 |
4 |
摄像器材 |
13年 |
5 |
摄影器材、照相机 |
10年 |
6 |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
13年 |
7 |
幻灯机 |
10年 |
8 |
中央空调设备 |
15年 |
9 |
电子计算机系统设备 |
8年 |
10 |
其他电器设备 |
5年 |
11 |
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
9--14年 |
12 |
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 |
18--22年 |
13 |
管理部门的设备工具 |
22年 |
14 |
一般设备 |
18年 |
四 |
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
15年 |
1 |
学生宿舍家具 |
|
2 |
办公家具 |
|
五 |
专用设备 |
|
1 |
厨房设备 |
8年 |
2 |
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
8年 |
3 |
维修设备 |
10年 |
4 |
高级乐器 |
10年 |
5 |
娱乐场设备 |
8年 |
6 |
洗涤设备 |
8年 |
7 |
道路清扫设备 |
10年 |
8 |
电子设备 |
6年 |
9 |
工艺摆设 |
10 年 |
10 |
音响设备 |
13年 |
11 |
健身房设备 |
8年 |
12 |
通讯设备 |
9年 |
13 |
电梯 |
10年 |
六 |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
10年 |
七 |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
10年 |
八 |
机械设备(起重设备) |
12年 |
九 |
动力设备(锅炉及附属设备) |
15年 |
十 |
房屋建筑 |
|
1 |
一般科研生产经营用房 |
35年 |
2 |
受腐蚀的科研生产用房 |
22年 |
3 |
受强腐蚀的科研生产用房 |
12年 |
4 |
非生产用房 |
40年 |
5 |
简易房 |
9年 |
注:依据以下规定折中处理:
1.《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2.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邮电通信企业\运输企业\旅游饮食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综合采取折中的办法确定。
3.《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
附件2:
南昌医学院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处置登记表
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事件经过:
事件责任人签字: (如属被盗,由保卫处在此栏证明并盖章) 年 月 日 |
资产名称 |
资产编号 |
资产型号 |
购置日期 |
单价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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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资产管理中心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领导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三份,事故责任人、资产管理中心和财务审计处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