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医文〔2022〕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有偿转让、置换、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
(一)报废: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机构、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报损:因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有账无物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有偿转让: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置换: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且该交换不涉及或仅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无偿调拨(划转):在不改变固定资产性质的情况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固定资产赠与其他合法受赠人。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原则: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从严鉴定、物尽其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小组由资产管理中心牵头,财务审计处、工会及使用单位(校属各处室、各二级学院)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小组各成员部门职责如下:
(一)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校拟处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专家论证工作;负责受理学校各部门、学院专用资产的处置申请及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中的材料审查、处置报批、残值收入或转让收入上缴等工作;负责废旧物资入库及入库后的整理与调剂,以及账卡物的注销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二)财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财务监管和账目调整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残值收入、转让收入及时入账。
(三)工会:负责收集、反映学校教职工对固定资产处置的建议,代表教职工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拟处置的专用资产的专家论证工作;负责本单位拟处置的固定资产的清点移交、资料送审等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第六条 纪委综合办公室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凡申报处置固定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处置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由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报经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再报江西省财政厅审批。
(二)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外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将相关材料送交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并按以下权限予以审定:
1.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固定资产,先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审计处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再报资产管理中心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将相关资料报请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
2.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固定资产,先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审计处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再报资产管理中心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将相关资料报经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再报江西省财政厅审批;
3.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先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审计处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再报资产管理中心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提请学校党委会审定,同意后将相关资料报经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再报江西省财政厅审批;
4.处置纸质图书、音像、光盘等方面的固定资产,由图书馆按以上不同金额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处置的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 凡申报处置固定资产,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资产使用人向本单位提出处置申请。
(二)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定期汇总本单位处置申请,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核点,通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资产变动申报,提交本单位领导审核。申请固定资产报废的,使用单位需组织至少三名校内(或校外)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财务审计处、工会、资产管理中心)进行论证并填写《南昌医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申请处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由资产管理中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
(三)提请处置固定资产的单位将变动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通过后,将系统生成的《南昌医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及《南昌医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等材料提交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报送一次。
(四)资产管理中心将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在学校办公系统内公告进行校内调剂使用。
(五)对未能调剂使用的固定资产按本办法第六条的审批权限办理处置手续。
(六)需要评估备案与核准的,根据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江西省财政厅的批复,由资产管理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处置事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权限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江西省财政厅备案。
(七)按规定权限经批复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处置,财务审计处、工会等部门参与,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竞价结果网上公示。有偿转让资产,按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江西省财政厅重新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八)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财务审计处,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省财政厅的批复,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和财务审计处须及时做好实物账和财务账的调整。
第五章 处置所需材料
第九条 凡申报处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向资产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的《南昌医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专用资产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
(二)拟处置固定资产的清单及照片。
(三)拟处置固定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房屋不动产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废专用资产,使用单位需提交《南昌医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报废单位价值 10万元以上的资产,还需提供资产技术鉴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二)拆除房屋建筑、报废车辆,需由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资产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准备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报损,使用单位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根据损失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对造成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无偿调拨,由资产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按规定准备捐赠协议、捐赠收据、资产交接清单等资料。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报损残值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审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原则上每个季度申请办理一次,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将资产处置资料报送资产管理中心,学校按季度分类别、分批次办理处置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单位申报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加强联网办公设备报废安全管理,对报废处置具备存储功能的设备时,应进行安全检查、删除、物理销毁等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拟报废的资产,申报单位要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其拆毁处理,要完整送交资产管理中心(包括不能独立使用或与其它设备配套使用的附件、技术资料)。若需利用其部分元器件,须报请学校资产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拆卸使用。
第十八条 占用、使用固定资产的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坚决制止固定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政纪律处理,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将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南昌医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图》
2.《南昌医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
3.《南昌医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附件1:

附件2: 南昌医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
鉴定日期: 年 月 日
鉴定意见 (明确设备现状、使用价值和处理建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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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专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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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职务) |
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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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意见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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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职务) |
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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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南昌医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序 号 |
设备 编号 |
资产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 单位 |
购入 时间 |
账面 原值 |
申请处置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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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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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使用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校领导审定意见 |
分管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注:申请处置方式选填项有:报废、报损、有偿转让、置换、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