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医文〔2021〕3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的物质保障。为规范我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促使学校各部门履行资产管理职责,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68号)和《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固定资产,包括学校各单位(部门)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专项科研经费、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及动植物等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的批量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也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原则:统一领导、逐级落实、责任到人、管用结合;固定资产使用原则:科学配置、资源共享、物尽其用、效益优先。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实现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管理和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校属各单位(部门、学院)。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固定资产实行学校、部门(学院)、固定资产使用人(保管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领导学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固定资产的重大变动事项,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对外协调工作,组织好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账目管理、入库出库、统计报表、数据备份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审核以及验收单、条形码和固定资产卡片的打印等工作;做好各类固定资产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配置及处置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专项维修工作,并对使用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与保养工作进行监督;
(六)组织开展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七)督查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处置等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八)配合教务处、科研处分别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九)负责学校资产管理平台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审批及系统维护工作;
(十)组织开展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根据考核情况对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十一)完成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学院)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其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二)负责或参与本单位需配置固定资产的可行性论证、采购、验收、入账与付款手续的办理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申请手续的办理工作,并保存好相关文件资料;
(四)负责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二级台账,并做到与学校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帐目,做到帐、卡(标)物相符;
(六)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含房产管理员)的选配工作,督促其履行职责;
(七)监督、检查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督促本单位教职员工切实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工作,及时解决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八)科学规划本单位公房的使用,及时做好公房改造或用途变更的报批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固定资产管理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保管人)负责所用(保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其职责如下:
(一)向本单位提出固定资产购置需求;
(二)协助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及处置手续;
(三)妥善保管固定资产实物及其相关文件资料;
(四)负责所用(保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检修等工作,并做好操作、维护、使用记录,建立台账;
(五)协助本单位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此外,依据此原则,学校委托以下部门管理下表中规定的固定资产:
部门名称 |
固定资产类别 |
图书馆 |
学院图书馆及各部门所购纸质图书、音像、光盘 |
学生工作处 |
学校所有学生宿舍内家具与设备 |
党政办公室 |
学校会议厅、接待室家具和设备 校领导办公家具和设备 |
后勤保障处 |
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
教务处 |
学校教学楼内课桌椅及教室内设备 |
各学院 |
所辖实验室内教学、实训设备和家具 |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计价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教育部高教司编印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录目执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计价:
1.自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费用及配套设备等;
2.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计价;
3.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值计价,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二)土地及地上植物按当年评估价计价。
(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置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3.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4.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
5.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及其它费用,以及支付的关税和海关手续费等费用计价;
6.无法按上述计价方式计价的固定资产,按名义价值(1元)计价,如档案、陈列品等;
7.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图书、报刊的计价:
1.有优惠折扣的,按图书、报刊的标价(码洋价)与折扣率计算的实际购入价值计价;
2.没有优惠折扣的,按图书、报刊的标价(码洋价)计价;
3.图书、报刊标价为外币的,按当时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价;
4.图书、报刊没有标价的,按当时购入的价格计价;
5.没有标价的赠书、赠刊参照同类图书、报刊的购买价格估值计价。
第十五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扩建;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审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资产的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增加预算是学校经费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9月底前,各部门(学院)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制定好下一年度固定资产的增加预算。各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增加预算分别报教务处、科研处统筹,教务处、科研处分别报资产管理处汇总。资产管理处汇总后,与财务审计处协商拟定学校固定资产年度增加预算,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固定资产,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所购建(包括受赠、调拨、划转),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登记固定资产帐目。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使用、维护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学院)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应指定专人接收保管,并登记建帐。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学院)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人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按规定做好维护、保养、检修、校验工作,确保使用安全;发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报修,严禁固定资产带病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管理范畴的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定期年检。
第二十三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保管)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操作,做好操作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检查“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防破坏、防事故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和特种设备、文物、陈列品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由各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按规定妥善保管,严禁遗失或损毁。基建方面的重要文件资料由基础建设处按规定收集整理后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各部门(学院)要坚持“资源共享、物尽其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原则,大力提倡部门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实行校内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进行实践实验或科技协作等活动,如需将本部门固定资产带到校外使用的,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总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总价值在2万元(含)至10万元的,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审批;总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不允许带到校外使用,如因特殊情况确有需要的,须报校长签字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后,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辞职、调离或退休,应向其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移交全部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三)各部门负责人辞职、调离或退休的,应当对其任期内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增减进行确认,并与新履职的部门负责人做好部门固定资产清点和交接工作,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协助做好部门负责人交替过程中固定资产的交接工作。未办理部门固定资产交接手续的,不予办理人事手续;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五)各部门之间因业务管理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固定资产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申请资产变更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资产副校长审批后进行变更;一次变更数量较大或涉及大型固定资产变更的,需经校长审批同意。
第二十九条 家具类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的维护保养和维修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他用。凡已不适合教学、管理使用,经改装后可以继续使用,或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及研制新产品时需要拆解和改造的,必须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单价在2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单价在2万元(含)至10万元的,报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审批;单价在10万(含)至50万的,报校长审批;单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改造完成后,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并与财务审计处同时调整有关帐目。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租借、调拨、处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除外)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必须在不影响本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借用人提出申请,借出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校长审批并签订租借协议后方可借出。协议必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等,租借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审计处,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借用固定资产,借用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借出部门同意,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实施。借用部门应该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该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需要调拨时,属于在本部门范围内的调拨,由部门负责人决定(但不得擅自拆分成套入库的设备),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各部门之间的调拨由资产管理处提出调拨意见,报分管资产管理工作副校长审批,大型固定资产的调拨,报校长审批或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规范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置换、投资、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处置和固定资产流失现象。固定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财务审计处提出鉴定意见,报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审批;单位价值在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属报废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行业鉴定机构进行报废鉴定),报校长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应严格遵照《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簿和卡片:
(一)财务审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定期与资产管理处进行相关帐目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帐簿、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负责固定资产的入库出库、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数据备份等工作,定期与财务审计处和各部门(学院)进行相关账目核对,保证账账、账物相符;
(三)使用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并定期与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账目的增减变动,需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在学校资产管理平台上按程序进行操作。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对全校固定资产账面数、实有数、待报废数、闲置数、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对清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各部门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清查或局部清查,并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学年进行清查盘点。
第三十九条 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学院)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资产管理处汇总清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章 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尽职尽责,在管理、使用和维护固定资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对管理松散,使用、维护不当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造成固定资产资产损坏丢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图书资料、档案资料、校园植物的管理分别由图书馆、档案馆、后勤保障处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