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南昌医学院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6 作者:


各潜在供应商: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南昌医学院即日起施行《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管理办法向社会进行公开。


南昌医学院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采购质量和效率,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建立良好的互惠合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昌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学校各类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学校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供应商诚信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学校供应商诚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筹供应商资格审核、考核评价、质疑投诉受理及信用档案建立等管理工作;

(三)配合相关单位制止、纠正、查处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四)负责供应商诚信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审核

第四条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五)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经营行为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在开标前供应商资格由申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负责统一审核,学校分散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由各项目申购单位负责审核,网上竞价项目供应商资格由竞价网平台负责审核。

第三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平等获取采购项目信息、参与采购活动;

(二)依法依规对所参与的采购项目提出询问、质疑或者投诉;

(三)对其他供应商、采购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告、举报,并提供事实依据及必要的法律依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规章制度;

(二)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四)中标或者成交后,及时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履行义务;

(五)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诚信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学校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信用管理,建立诚信负面清单档案。同时,根据供应商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依规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供应商被各级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在禁止期间同时不得参加学校集中采购活动。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标、成交结果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四)向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

(六)不配合质疑或投诉处理、拒绝学校的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 本办法所列的恶意串通,包括以下情形:

(一)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学校相关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二)评审活动开始前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学校相关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评审专家信息;

(三)供应商接受学校相关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四)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五)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六)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八)供应商与学校相关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十)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十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南昌医学院供应商诚信管理黑名单”,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限制其参加学校集中采购活动,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四)虚假、恶意投诉或者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六)威胁、骚扰评审专家、学校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办公秩序;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或中标公告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九)擅自将采购合同转包、分包;

(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十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者虚假发票;

(十二)出借本单位资质证书及相关材料给他人或者借用他人资质证书及相关材料参与学校采购活动;

(十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者质量事故;

(十四)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或者没有能力完成全部货物、服务或者工程项目,未按照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或者变相增加费用;

(十五)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工期(交货期)拖延,影响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严重后果;

(十六)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列入应当给予从严惩戒名单的严重失信社会法人、自然人。

第十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南昌医学院供应商诚信管理警示名单”,从认定之日起1年内限制其参加学校集中采购活动:

(一)在现场进行非法录音录像,不遵守开标评标等采购活动的纪律,扰乱采购现场秩序;

(二)投标截止后,无正当理由撤销其投标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评标;

(三)合同履约期间违反合同规定提高价格,或者降低履约义务;

(四)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同一项目连续两次验收未通过;

(五)在工程项目结算中不配合工程审核要求,无正当理由消极拖延,或者拒绝接受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意见,造成不良影响;

(六)不在规定期限内配合采购人、新的中标(成交)单位交接工作;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售后服务责任。

第十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南昌医学院供应商诚信管理风险名单”,从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其参加学校集中采购活动:

(一)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项目整改后方才验收合格;

(二)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工期(交货期)拖延但未影响项目总体进度;

(三)不配合现场监理、不服从现场管理;

(四)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项目负责人;

(五)不认真履行售后服务责任产生恶劣影响。

第十 供应商同时出现多个失信行为的,应当分别确认各失信行为的限制期,并在单个最长限制期以上、数个限制期总和以下,酌情确定实际限制期间。

在限制期期间发现其他失信行为的,应当确认新发现的失信行为的限制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实际限制期间,已限制的期限应当予以扣除。

第十 学校将在南昌医学院招标采购中心官网定期或者不定期曝光失信供应商名单,曝光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姓名或者名称;

(二)失信行为基本事实;

(三)限制期期限。

第十 学校采购各方当事人(申购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发现供应商存在失信行为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失信供应商姓名或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供应商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相关材料;

(三)当事人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供应商失信情况报告实行实名制。当事人为供应商的,若为自然人,由本人签字,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为学校二级单位(部门)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为学校独立申报预算的教学科研人员的,由本人签字。

第十 因供应商失信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学校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学校利益的权利。

第十 学校成立由招标采购中心、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对于涉及商业贿赂、严重违法违规或可能追究纪律责任的事项,视情况邀请校纪委参加,就发现的事项调查核实,形成初步处理结论后,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学校集中采购质疑与投诉

二十 提出质疑投诉的供应商必须是参与质疑投诉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参与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所提交的质疑投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 质疑和投诉应遵守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 供应商质疑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质疑函,逾期学校有权不予受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获取采购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质疑函;对评审工作提出质疑的,应在评审结果公示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质疑函。

第二十 供应商质疑由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受理,供应商质疑函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

(五)提出质疑的日期;

(六)质疑函署名:自然人提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法定授权代表或组织负责人签字,除在开标现场提出的质疑外,还应在质疑函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 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质疑函,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 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质疑视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一)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回复;

(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依程序回复;

(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处理:与采购公告或招标采购文件内容相关,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在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与采购程序或评审结果相关的,应对采购程序进行调整或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采购活动被认定为违法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或逾期未收到质疑答复的,可以在收到质疑答复或答复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审计处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不得超过已质疑事项范围或质疑答复内容。

第六章附则

二十七 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根据其适用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以及《南昌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发生调整,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

二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