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医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3-04-14


南昌医学院章程

2023年核准稿)

 

昌医学院始建于 1949 年 8 月,由其前身 1937 年 9 月 办的国立中正医学院发展更名而来。2020年,为补齐后疫情时代医学教育短板,加快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更好地增进人民健康福祉,江西省委、省政府决定以江西省人民医院、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江西卫生职业学院等为主体,重新创办南昌医学院。2021年1月,教育部批准同意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转设为南昌医学院江西中医药大学 科技学肇始于 2001 年创办的江西中医学院抚生学院,2002 年更名为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2013 年再次更名为江西大学科技学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南昌医学院”。英文译名为“Nanchang Medic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NMC。学校网址为“http://www.ncmc.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梅岭大道1689号,学校设有湾里校区(南昌市新建区梅岭大道1689号,邮政编码330004)、小蓝校区(南昌小蓝经开区汇仁大道689号,邮政编码330052)。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西省卫生健康委为行政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为业务指导部门。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完善对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遵循“以人为本、崇尚学术、追求卓越,以质量和特色取胜”的办学理念,“服务国家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勇担健康使命”为办学宗旨,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使命任务,坚持“党建引领、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塑校、依法治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致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水平示范应用型医科大学。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学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积极开展研究生学历教育、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办学基本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民健康守护者和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办学条件,坚持适度规模的办学原则,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坚持以医学为主体,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办学能力水平。

第十 学校依法享有并规范行使办学自主权,依法招收学生,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可向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 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国内、国际教育资源,创新联合办学、联合培养等形式,不断提升学校教育对外开放水平。

第十 学校充分发挥医学学科及人才优势,立足江西、面向全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医疗卫生保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十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积极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昌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依法自主实施内部科学管理。

第十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权,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经费使用,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十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认真履行加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可以列席会议,党政办公室负责人、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参加才能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党委会票决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发言制度。

中国共产党南昌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强化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部署和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事项及措施。校长处理重大行政事项应召开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并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主持。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负责人、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校长末位表态发言制度。

第二十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仲裁等职权,按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南、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制订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七)制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审定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教授及正高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校学术委员会设成员人数为不低于21人的单(奇)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校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技伦理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二级学院(部、系)可按照学科领域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按其组织规程或章程开展工作,并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可根据医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学科门类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和检查学位授予工作,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二)制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检查评估学位授权点。

(三)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并作出授予其相应学位的决定。

(五)制定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并负责遴选、评聘和撤销等工作。

(六)审议设立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事宜。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分管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二级学院(部、系)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为四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的专家组织。各二级学院按照一级学科专业设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学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四)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负有指导、审议和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职称评委会”)。校职称评委会是学校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情况,制定有关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全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认定)工作。

(三)其他需要校职称评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校职称评委会由相关的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部、系)负责人及正高职称的专家等人员(单数)组成,校职称评委会主任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校职称评委会会议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二成员到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

十条 中国共产党南昌医学院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党代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是学校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学校党代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查上届党委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上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学校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对学校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六)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学校党代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广泛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为100名至200名。党员代表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紧密联系本单位广大党员和教职员工,代表本单位党员意志,反映广大党员的心声和民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并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学校党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故需提前或延期举行,应提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南昌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学校通过教代会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学校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落实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成员接受学校党委领导,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职能。聚焦为党育人主责主业,发挥思想引领、素质拓展、权益服务、组织提升等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开展工作。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后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 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学辅助单位和附属单位等组成。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内设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各内设组织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不断提升治理能力水平。

第三十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二级学院(部、系)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学校实行校、院(部、系)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系)的党委(总支)会议、院(部、系)务会议按其议事规则执行。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变更或者撤销教学科研单位。

二级学院(部、系)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部、系)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部、系)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二级学院(部、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部、系)主要决策机构,对学院(部、系)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协商确定或表决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由二级学院(部、系)党委(总支)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

二级学院(部、系)党委(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部署在本单位贯彻执行,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二级学院(部、系)党委(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学院(部、系)党委(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级学院(部、系)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部、系)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本单位的院(部、系)务会议由院长(主任)召集主持。

第三十 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等法律责任。学校根据附属单位的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直属附属医院作为学校临床教学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医疗服务等职责,接受学校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才培养是直属附属医院的重大使命和核心职能,医院要明确教学的运行模式(含管理模式、教学责任、管理机构、质量管理等),加强临床教师队伍建设(含师德医德建设、教师职业发展、师资队伍建设等),明确对教学的基本投入和教学考核评价原则,将教学工作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纳入医院绩效考核,将教学工作数量、质量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绩效分配的重要依据。非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重要的临床教学基地,在临床教学等方面接受学校的指导与考评。

附属医院的临床教学要遵循道德行为导向、理论联系实际、保证医疗安全等原则。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图书馆、档案馆、校史展览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信息管理中心)、校内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文献资源、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依照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五章  教职

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四十一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教职员工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十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依规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其他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尽职尽责,自觉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坚持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 学校建立与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完善教职员工分类管理制度,基于机会公平原则确立不同类型人才的聘用、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和辞退机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科学定编定岗,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合同管理。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职科研人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考工定级制度。

学校附属医院非教育、卫生事业编制人员,按照附属医院的相关规定聘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与现代大学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构建以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相结合的教职工薪酬体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在改革、建设和发展各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 学校保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 学校按国家规定实行教职员工退(离)休制度。教职员工退(离)休后按国家和学校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学校为退(离)休教职员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十条 学校批准聘任或接受的发展顾问、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人员,依据法规、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学校关心爱护学生,引导和保障学生勤奋学习、探讨学术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奋发成才;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等良好品性;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十二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增强实践和创新能力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创业、学生团体、社会实践等各类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三)在品德、能力、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证书。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讨论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十三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因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而产生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刻苦学习,掌握与其教育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学业。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 学校实行学生学年综合考评,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 学校通过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形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五十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五十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士组成。

第五十  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符合相应条件的,准予毕业,并授予相应的学位。如不符合毕业条件,可按规定以肄业、结业、退学等处理。

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和其他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按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约定。


第七章    

第六十一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含其前身及各个时期)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含学校聘请的发展顾问、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经学校批准获得荣誉学位的个人。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南昌医学院校友会。校友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学校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意见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对学校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校友,学校可依法依规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多渠道合法筹集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和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 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财务预算,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学校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财务安全运行;学校通过实施预决算管理,明确财权事权,规范收支行为,全面提升办学绩效,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学校治理中的重要基础和支柱作用。

第六十 学校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或者占有、使用的其他权益。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

第六十 学校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学校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学校加强对校名、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兄弟院校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产学研用合作和深度融合,促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协同创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南昌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建设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规范校办产业管理,促进校办企业健康发展。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战略,积极与国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加强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化医学人才培养,发展留学生教育。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致力于若干重大疾病防治领域保持领先地位,为人类健康作出贡献。

第七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国外研究机构、知名企业开展科研交流与合作,联合推进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医药卫生事业传承创新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加强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国际传播,加强与外国政府和高校对外交流合作,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服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合法捐赠,拓展教育教学资源,支持学校办学。学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园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第十章  校训、标旗和校庆日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精业、创新实干”;校风为“严谨勤奋、求真务实”。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同心双圆形徽标,内圆正中是“南医”标识,底色为红色,双圆之间上方是校名,下方是英文译名(附件1)。徽章为师生员工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其中学生徽章为白底红字,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附件2)。

第八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分红底、白底两种。红底校旗的旗面:左侧是校徽,右侧是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字体为毛泽东手书体;白底校旗的旗面:上方是校徽,下方是校名,文字颜色为红色,字体为毛泽东手书体(附件3)。

第八十一条  校庆日为10月16日;校庆周年从1949年国立中正医学院更名为南昌医学院起计。


第十一章  

本章程制定和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审核、江西省教育厅核准。

本章程修订由校长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决定。章程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八十四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依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八十五   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 本章程的实施,并向学校报告章程实施情况。学校党政办公室据本章程规定,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八十七 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校徽徽志




附件2

校徽徽章





3


校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