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医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内容真实。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学校各部门(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推动、指导、组织和协调,包括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的主要工作机构,协调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指导、推进、监督校内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对本部门(单位)拟公开的信息递交保密审查;
(四)编制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五)受理、答复本校师生提出的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单位),应当与有关其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七)承担与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同时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八条 学校信息依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学校各部门(单位)在公开信息时,需明确信息的属性和公开的范围及途径,难以确定的,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处理确认。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公开,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以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学校在履行高校管理教学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或者正在调查、讨论、处理的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开设信息公开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对依照本办法需要公开的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网站、官方微信和微博等;
(二)电视、广播、报刊、杂志、年鉴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屏等;
(六)其他便于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在公开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有关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通过后方予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部门、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应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生工作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应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必要时组织相应的学习和培训。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形成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确定该信息属性,确定主动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南昌医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学校信息的名称或者便于学校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留存。
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与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不符的,应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学校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学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学校不予公开。
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予以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议。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评议和监督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其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本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一项重要的考评指标。
第三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报送。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25日前将本部门(单位)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馆的学校档案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