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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医学院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12-13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根据《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江西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在我校范围内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大决定、重大改革、重大项目和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是指在出台或审批事关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之前,对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开展系统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从源头上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和激化。

第三条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学校各单位(部门)做好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师生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坚持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校园,确保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实施重大决策事项时,要对校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化解,最大程度维护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问题的发生,为学校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第五条学校党委负责管理全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事项是否进行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由分管校领导确定并牵头负责。校内政策文件起草制定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决策事项范围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重大改革、重要决策、重大项目、重大活动、敏感问题及可能引发影响学校或社会稳定的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等。具体包括如下:

(一)学校规划编制、重点工程的推进、重大项目的设立、调整;

(二)学校管理体制改革、规划布局调整,非学历教育培训的重要变更及相关事项;

(三)学校收费政策、助学政策调整;

(四)学校办学体制以及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制度改革;

(五)学校课程设置改革和各类招生考试政策调整;

(六)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包括岗位设置、人事聘用、教师调配、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分配制度等改革调整;

(七)学校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调整等;

(八)学校重点建设项目、债务化解方案的制定、调整;

(九)举办会议、文体比赛、节日庆典集会、校外集体活动等有师生参加的大型集体活动;

(十)学校学历学位政策、学生宿舍区调整、食堂物价变动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一)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问题等。

(十二)本办法未尽列举的、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学校党委、行政主要领导是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学校成立“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协调监督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负责协调组织防控和化解经风险评估确认的不稳定问题等工作。

(一)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各党政机构、群团组织、教学教辅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二)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维稳工作的校级副职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党政办、纪委综合办、保卫处、工会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在学校党政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校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的各项工作,组织防控和化解经风险评估确认的不稳定问题等工作。

第九条各党政机构、群团组织、教学教辅机构对本单位(部

门)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教学机构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相关领导为成员的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党政机构、群团组织、教辅机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本单位其他相关领导为成员的风险评估工作小组。二级单位的风险评估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部门)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分解、督促实施、综合研判,各单位(部门)设立评估工作专干,由各二级单位(部门)的办公室主任(综合科长或负责综合事务人员)担任,负责收集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做好评估材料的备案上报,协调稳定风险化解工作具体事宜。

第四章 责任主体

第十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界定实施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具体如下:

(一)重大决策的撰写部门为“决策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承办单位。

(二)重大政策的起草部门为“政策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承办单位。

(三)重大改革的牵头部门为“改革措施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承办单位。

(四)重大项目的主管单位为“项目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承办单位。

(五)“其他事项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承办单位为职责对应的职能部门或学校指定的有关部门。

(六)重大事项涉及到多个单位(部门)共同完成的,由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并对评估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由学校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评估,各教学机构重大决策事项由教学机构牵头负责进行评估。涉及到必须由学校协调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实施评估, 涉及到必须由教学机构协调的重大决策事项,由教学机构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组织牵头实施评估。

第十二条主要职能部门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责任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稳定风险评估的协调工作;

(二)党委组织部、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科研处等部门撰

写、起草重大政策、主要规章制度,做好“重大政策及规章制度制定调整相关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党委统战部负责做好“民族宗教等相关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党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意识形态领域等相关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做好“学生管理制度改革调整、涉及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本部门牵头组织的大型学生集会等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六)团委负责做好“大型学生文化比赛及本部门组织的大型学生集会等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七)招生就业处负责做好学校招生计划分配、调整和毕业生就业问题等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八)教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做好各类考试安全、教学管理、学科调整、实验室安全等相关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

作;

(九)计划财务处负责做好重大资金使用等相关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保卫处负责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和大学生应征入伍等相关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一)外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工会负责做好人事制度改革、岗位聘任、涉外事项、联合办学、合作办学等相关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二)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做好重大采购项目、重大资产处置等相关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三)后勤保障部负责做好学校维修改造、师生生活问题、食品安全、水电安全等相关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四)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负责网络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图书资料安全等相关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五)基础建设保障中心负责做好重大基建项目、新校区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相关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六)各教学机构负责做好本学院与学生集体、群众活动等相关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七)纪委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各部门、各单位在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落实的监督工作。

第五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在每个重大决策事项实施或出台前,由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决策部门严格按照“客

观、准确、公正、实效”的原则,从以下四个方面逐一进行分析预测,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上级和学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有关程序等。

(二)合理性评估。包括是否符合教育事业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是否反映大多数师生员工意愿;是否兼顾师生员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考虑了部门平衡性、社会稳定性、发展持续性等因素;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等。

(三)可行性评估。包括是否广泛征求了意见;是否组织开展了有效的前期调查研究和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相关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和系统性;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具体、详实、周密、完善和切实可行等。

(四)可控性评估。包括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的隐患;是否存在连带风险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六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根据《江西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进行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需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二)成立评估工作班子。重大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对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初评,提出评估方案。对复杂或特殊的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可报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评估或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班子要广泛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逐项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人员数量、范围和事态的激烈程度)以及负面影响等作出预测。要把师生意见作为主要参考因素,把是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及激烈程度、是否可能导致个人极端行为作为风险等级的重要评定标准,并据此提出“实施”、“暂缓实施”、“不能实施”的明确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的评估,评估责任主体同时应征求上级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做出评估决定。评估工作班子形成评估报告后,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组成由联络办成员单位、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专家等参加的评审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科学做出评估结论,确定该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实施的建议,然后呈送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后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五)落实维稳措施。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做出决定后,评估责任主体要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制定和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学校稳定的具体措施,防止影响学校稳定事件的发生。要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并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应对措施。一旦发生影响学校稳定的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

第七章 风险化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风险化解责任。风险化解的责任主体根据第四章的规定确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风险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风险化解的督办检查单位。

第十六条风险化解程序。责任主体认为在其职能范围内能够解决并确保校园稳定的事项,由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认为该决策事项校园稳定风险较大,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处置化解的,由责任主体报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预测评估出的涉稳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判并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向学校党委报告。学校党委确定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实行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制。将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年度部门平安建设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于应实施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评估决定执行、防范化解措施不力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稳定工作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评估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