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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医学院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12-1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和军委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16]41号)、《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暂行办法(试行)》(赣征[201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区、县一级及以上武装部门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南昌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当年被录取的新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人武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人民武装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后勤保障部等相关只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兵办”),办公室主任由人民武装部部长兼任。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学院领导任副组长。

第四条 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政策措施,部署年度征兵工作任务,协调处理征兵工作重要事项。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征兵办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大学生征兵宣传教育,配合兵役部门做好学生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预定新兵、审批定兵和欢送新兵及回访工作,督促落实应征入伍大学生的优抚政策等工作。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征兵宣传、动员,做好应征入伍学生的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优抚政策

第五条 学生履行兵役义务,入伍期间思想、工作等各方面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军队及江西省关于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入学资格)、专业调整、课程免修、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惠兵政策。

第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学籍、学业等方面享受学校以下政策:

(一)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准予复学或入学。当年被录取的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持退役证明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学生退役入学时,原报考专业撤销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生意愿,由学校安排其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二)退役大学生的转专业资格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调整专业情况外,放宽其他条件限制,具体参照《南昌医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学生服兵役期间,通过慕课、远程教育等形式自学课程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经学工处、人武部、教务处审核后,可按相关课程进行认定。

(四)退役复学的大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程,成绩按优秀等次或90分予以登记,直接获得学分。

(五)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因入伍而导致某些课程无法选修或错过选修时间的,可给予补选。

(六) 应届毕业生因入伍原因,无法参加重修和补缓考,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人武部、教务处审核后,可给予一次补考。

(七)应征大学生在服役期间因公伤残的,退役入学、复学后,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高可在学校规定的本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学生退役复学后,在各类评优评奖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生退役复学或入学后,相关单位在评选“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三好学生”“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及社会捐助奖学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有服兵役经历的大学生。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毕业生应征入伍的,直接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当年已交的住宿费全额返还。对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学生,免除在校期间需要缴纳的住宿费。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依法服兵役是每名适龄青年的责任和义务,我校适龄青年大学生应主动参加兵役登记,积极报名参军。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被部队给予除名、开除军籍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所有优抚政策,已发放的奖金、补偿金、代偿金由学校征兵办会同学校计划财务处、有关学院负责收回。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依规取消其复(入)学资格。

十一 学校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学校人民武装部负责具体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文件精神有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