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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医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5-27 [来源]: [浏览次数]:

经2022年5月13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工作。

第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的与治安秩序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校园治安秩序维护工作组领导学校的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责任。保卫处及其他学校授权的单位有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置。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设立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小组,对责任区的治安秩序实施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制度,推进技防、物防建设,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师生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扰乱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禁止举行违法违规的校园聚集、上访以及宗教传播等活动。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公共场所安装或使用音频、视频等传播设施。

第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公共场所张贴、摆放、悬挂、散发各类宣传物品。保卫处有权对校园内违法、违规的宣传物品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举办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监管的活动。

第十二条 进出校园人员及车辆有义务接受学校保卫人员的询问、身份核验及物品检查。未经批准,禁止携带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进出校园。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遵守区域和路段管制规定。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不占道停车。禁止机动车和摩托车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自行车和三轮车等非机动车须避让行人。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校内道路交通设施。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向保卫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教学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须遵守南昌市和学校的相关禁、限放规定。

第十七条 各类人员应爱护校园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禁止涂抹刻画、攀折花木、践踏绿地、制造噪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对妨碍校园秩序的无主物,保卫处有权联动相关单位经公告后处置。

第十九条 在教学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禁止饲养宠物,携犬者不得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在教职工生活区应遵守南昌市和学校关于养犬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对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个人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其他部门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