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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医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5-27 [来源]: [浏览次数]:

经2022年5月13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实施细则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原则,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具体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校内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六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七条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施工过程中须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须尽快将道路恢复完好。

第八条 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

第九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单位须及时排除。

第十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配合。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驶入校园须减速慢行,服从门卫人员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内机动车凭本校机动车通行证入校,保卫处负责机动车通行证的制作、核发和管理。

(二)出租车须由乘坐人员出示校内有效证件,经门卫查验后放行。

(三)来校公务社会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前预约,经保卫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四)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社会车辆,须由校内主办单位申请,经保卫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五)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除执行公务外,应由主管部门申请,经保卫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六)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七)禁止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以及除警用和残疾人摩托车外的所有型号的燃油摩托车入校。

(八)无关社会车辆谢绝入校。

第十三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驾驶。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一)沿路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二)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校园内禁止鸣笛。

(三)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四)须靠路右边停车,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十四条 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不得乱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十五条 对校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保卫处有权实施强制牵引、锁车、张贴违规通知单、曝光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五辆及以上车辆进入校园或单辆车一周内进入校园超过三次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重大活动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保卫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服从指挥,按规定行驶、停放,不得阻碍交通。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伪造、使用假的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禁止转借、涂改、挪用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禁止弄虚作假、编造理由申办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禁止预约无关社会车辆入校,禁止非营运车辆在校园营运拉客。

第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机动车智能管理系统的管理,及车牌信息审核录入。

(一)分类管理。教职工车辆、学生车辆、校内生活保障车辆、服务外包单位员工车辆、校内合作单位车辆。

(二)严控数量。严格控制校园智能管理系统车牌数量,教职工录入车辆信息不超过2/人,在校学生和服务外包单位员工录入车辆信息不超过1辆/人,校内生活保障单位和合作单位录入车辆信息不超过10/单位。

(三)通行时间。教职工车辆录入通行时间为长期,在校学生车辆录入通行时间为其毕业离校时间,校内生活保障车辆、服务外包单位员工车辆、校内合作单位车辆录入通行时间均为1年,通行时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校园通行权限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1、教职工:由本人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填写《南昌医学院车辆通行权限申请表》,同时提供本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工作证复印件报保卫处审核,若车辆归属权非教职工本人的,须同时提交车辆归属人与教职工关系证明

2、在校学生:由本人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填写《南昌医学院车辆通行权限申请表》,由所在学院盖章,同时提供本人驾驶证、行驶证、学生证复印件报保卫处审核。车辆归属权非学生本人的,不予办理。

3、校内生活保障车辆:由后勤保障处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填写《南昌医学院车辆通行权限登记表》,统一办理,同时提供生活保障单位与学校签订的服务合同、保障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报保卫处审核。

4、服务外包单位员工和校内合作单位员工车辆∶由本人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填写《南昌医学院车辆通行权限申请表》经合作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盖章,同时提供外包单位或合作单位与学校签订的服务(合作)合同、本人劳动合同、本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报保卫处审核,若车辆归属权非本人的,须同时提交车辆归属人与本人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通行权限年审,保卫处在每年的12月份办理下一年度审核注册手续,审核注册的内容包括核对车主身份、车辆信息、校内违章等。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不得闯门。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人力客运三轮车、燃油摩托车及畜力车禁止入校。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凭本校非机动车通行证入校,保卫处负责非机动车通行证的制作、核发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电动助力车。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须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一)须沿路靠右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二)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

(三)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第二十五条 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高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10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1米。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须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准乱停放,禁止占道阻碍交通。

第二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须在集中充电处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充电,严禁阻碍消防通道。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走人行道,在路面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

第三十条 道路上不得使用轮滑、滑板、未经许可的代步工具或有打球、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龄前儿童在校园内行走,须由家长带领或看管。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三十三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三十四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七章 校内单位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配合保卫处的工作,贯彻落实校园交通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公车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的交通法规教育,确保车辆安全出行、遵规守法,并自觉接受保卫处的检查监督,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安排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事故;需租用外单位车辆时,必须租用具有相关专业营运资质的公司车辆。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以教育警告为主,由保卫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经劝告、教育、制止仍不改正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八、九条的,须立即进行纠正,如不配合则可采取停止活动、通报所属单位、公开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须尽快按原样恢复,如物品损坏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停止施工,向保卫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由保卫处核查达到规定要求之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不遵守临时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方案的,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无相关手续强闯校门、故意停车堵门等不服从管理的,所驾车辆永久禁止入校。如造成设施毁坏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构成治安事件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不遵守交通标识,有不安全、不文明驾驶行为的,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涉牌违法行为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如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除按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外,无人员伤亡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造成人员伤亡的相应处以公开通报、肇事车辆永久禁止入校等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相应处以张贴交通违规告知书、锁车轮、牵引车辆等处罚,并进行警告教育和记交通违规一次。因牵引车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校内单位及违规车辆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制造、伪造、使用假的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的,处以没收假证、永久禁止所驾车辆入校,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转借、涂改、挪用本校机动车通行证或弄虚作假、编造理由申办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预约无关社会车辆入校的,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非营运车辆在校园营运拉客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

第四十八条 非机动车、行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一般处以警告教育。如非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除按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外,并相应处以公开通报、肇事车辆永久禁止入校等处罚。

第四十九条 屡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相应加重处罚;因公预约入校社会车辆违反本规定的,追究为其预约校内单位责任,同时记录交通违规。

(一)交通违规达三次的,等同严重交通违规一次,相应处以“校内单位公开通报、停止社会车辆因公预约入校或活动车辆预约入校权限一周,社会车辆列入黑名单、永久禁止入校”。

(二)交通违规达六次的,等同严重交通违规二次,相应处以“校内车辆公开通报、校内单位公开通报、停止校外车辆因公预约入校或活动车辆预约入校权限一个月”。

第五十条 校内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相应扣除本单位年终平安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并相应限制办理本校机动车通行证、校外车辆因公预约入校和活动车辆预约入校权限。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