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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医学院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5-27 [来源]: [浏览次数]:

(经2022年5月13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平安和谐校园,切实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依据《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分级管理、专群结合、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各级、各单位工作计划,与教学、科研及其他管理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安全管理工作涵盖学校维护稳定、治安管理、校园秩序管理、大型活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广告张贴及横幅悬挂管理、临时摆摊设点、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和重点、要害部位管理等。

第二章 任务、重点和原则

第五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保卫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稳定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五)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六)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七)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流动人口。

(八)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九)依据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重点

(一)学校重点、要害部位:

1、保管涉密文件、档案和资料的部位;

2、承担国家重点科研课题的场所,国家重点实验室;

3、广播台、通讯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4、存放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稀有金属的部位;

5、使用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源、菌种、剧毒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6、学校运行必须的水源、电源设施;

7、人员经常聚集的学生食堂、宿舍、教室、图书馆和医院等。

(二)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由学校明确管理单位、管理标准和要求。承担重点、要害部位管理的单位要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三)涉密部门、部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加强对涉密文件、图纸、重要科研资料和档案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保管、使用手续,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病毒、有害菌种等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使用的规定,并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应急方案。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目标管理。各级、各单位分别建立总目标、类目标、项目标以及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全面实施目标管理。

(二)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大力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努力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必要的防范技能。

(三)依法治理。严格依据国家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严格执法。

(四)重点保障。贯彻“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各单位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增加投入,重点保障,齐心协力抓安全管理工作。

(五)落实责任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第三章 组织领导体系

第八条校级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一)党委书记、校长为全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领导、组织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设置

成立平安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14个校级层面的安全工作组。

保卫处牵头负责:治安维护工作组、消防安全工作组、国家安全工作组、校园反恐工作组、交通安全工作组;

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综治安全工作组;

宣传部牵头负责:舆情管控工作组;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牵头负责:网络安全工作组;

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心理安全工作组;

后勤保障部牵头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组、生产安全工作组;

教务处牵头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组、生物安全工作组;

资产管理中心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组。

第九条校内二级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一)机关职能部门和实体单位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的原则,具体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成立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小组。

(二)院部按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领导分工负责原则开展安全管理,成立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小组。

第十条校内二级单位的下属部门和单位,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制,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人。

第十一条学校保卫处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履行对校内二级单位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协调职能。

第四章 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党委、行政和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校园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与工作部署在本校的实施。

(二)对全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二级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人,协调、保障工作条件。

(三)组织建立信息渠道,针对不安定因素,决策、部署防控措施。

(四)主持制定全校性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

(六)听取职能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及重大问题的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三条校内二级单位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单位领导集体和第一责任人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计划和决定,落实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确定本单位的防盗、防火部位,制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三)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自我防范和法制教育。

(四)建立信息收集和报送制度,排查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

(五)直接处理单位内治安案件及火灾事故等。

第十四条二级单位的下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对二级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在本单位的实施、落实。

第十五条保卫处在学校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对学校实施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法律、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党委、行政指示精神,制定和实施具体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法制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技能培训。

(三)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开展人防、技防、物防建设,维护学校治安,处置或协助处置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

(五)履行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活动主办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六)开展治安治理,与公安、工商、城管、街道等部门协作,共同维护校园秩序。

(七)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工作会议制度

(一)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构相关会议的组织办法

1、平安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学校党政办安排组织,一般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主管校领导决定召开。

2、治安维护工作组、消防安全工作组、国家安全工作组、校园反恐工作组、交通安全工作组会议,由学校保卫处安排组织,一般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主管校领导决定召开。

3、综治安全工作组会议,由学校党政办安排组织,一般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主管校领导决定召开。

4、舆情管控工作组会议,由学校宣传部安排组织;网络安全工作组会议,由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安排组织;心理安全工作组会议,由学校学工处安排组织;食品安全工作组、生产安全工作组会议,由学校后勤保障部安排组织;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组、生物安全工作组会议,由学校教务处安排组织;危化品安全工作组会议,由学校资产管理中心安排组织。

5.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议,由学校党政办安排组织。

(二)会议形成的决议,应责成有关单位或人员贯彻执行,做出决议的组织负责督促检查。

(三)会议应安排专人作好会议记录,并按档案管理办法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信息报送制度

(一)建立严格的信息报送制度,学校和校内二级单位应从讲政治高度重视紧急信息报送工作。

(二)需要报送的信息包括突发性群体事件、治安刑事案件、生产事故、突发性灾害、疫情、非法宗教活动、重大意识形态问题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渗透活动等。

(三)各院(部)应建立以学生党员干部、班级安全委员、辅导员、单位主管领导等组成的全方位学生信息反馈网络。

(四)重要信息应即时汇报,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事件的因果分析,不能漏报、迟报、瞒报。

信息报送严格时限,影响校园安全管理的信息,应第一时间向保卫处或学校党政办公室报告,紧急信息必须在十分钟内口头上报,90分钟内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学校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机关报告。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各单位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国家安全教育

(二)网络安全教育

(三)校园安全教育

(四)消防安全教育

(五)交通安全教育

(六)实验室安全教育

(七)生物安全教育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

(九)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十)生产安全教育

(十一)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十二)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十三)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十四)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第十各学院要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二十条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加强对驻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单位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性质划分交通区域。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适当隔离,如设置专门的步行道路区域等。

(二)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如限速、禁鸣、分道线等。

(三)机动车道要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校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

(四)切实改善校内的交通环境,如路灯照明、斑马线、清除遮挡司机视线的绿化等。

(五)严格进行日常管理:交通高峰时段,一些主要路口要及时派人员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加强校门门卫的管理,工程车、外来车辆进出校门要严格实行进出登记制度。

(六)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后勤保障处审批,再报保卫处备案,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

饮食卫生安全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采购和加工流程,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严把食品质量关,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危险品管理

各单位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各单位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各单位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消防安全

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营业场所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二十保卫处是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竣工验收等

十一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十条基础建设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凡经区(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分管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十二集体活动安全

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以安全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严格落实大型活动审批制度。组织学生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公益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师生员工参加集会、社会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

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

凡在校园、礼堂、食堂、教室、体育场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举办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保卫处负责监督。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大型活动应注重安全防范。

第十健康与卫生安全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十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三十学校应严格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十校园治安管理

十条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保卫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各单位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校道或学校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保卫处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安全制度和检查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各二级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工作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对教学、科研、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应定期对校舍、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化学药品、食品卫生等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四十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安全工作将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安全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及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十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校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校领导。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公共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南昌医学院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各有关单位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五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一)内部治安秩序好,单位无刑事、治安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无违法犯罪人员;

(二)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协助破案有立功表现;

(三)维护校园政治稳定作出突出贡献;

(四)加强安全管理取得显著成绩。

第五十六条学校或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忽视安全管理工作,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盗窃案件或其他恶性案件:

(七)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

(八)发生案件、事故后隐瞒信息,弄虚作假;

(九)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组织涣散,管理混乱,存在问题而整改不力。

(十)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五十七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符合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取消单位和单位第一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当年相关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十八条对于单位、个人的奖励或处罚,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报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第七章内容按照《南昌医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本规定第八章内容按照《南昌医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第九章内容按照《南昌医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第十章内容按照《南昌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第十二章内容按照《南昌医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第十四章内容按照《南昌医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