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党委对统战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密切同民主党派及党外知识分子的关系,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校统一战线工作的范围: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少数民族人士,有宗教信仰的人士,港澳同胞及在我校就读的港澳学生,台湾同胞及其亲属(包括在大陆定居的台胞和就读的台湾学生),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重点是专业领域成果显著、政治上有代表性、社会上有影响的党外人士。主要工作任务是:争取人心,凝聚力量,组成更广泛的爱国爱校统一战线队伍,为实现学校高质量快速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章 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条 学校党委把统战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专门研究统战工作,及时听取统战部门的工作汇报,总结经验,指导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定期组织召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传达文件,围绕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到校务公开,信息透明。
第五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学工处等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部门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文件精神。
第六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开展统战工作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联谊交友制度
第七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交友联系,经常与党外同志保持联络,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参加所联系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的会议或活动等。坚持在重大节日走访看望党外代表人士,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帮助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注意与本部门的党外知识分子中的代表人物保持联系,重点做好有代表性、层次高、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倾听他们的呼声,发挥他们的作用。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可参照学校开展与本学院党外代表人士之间的沟通、交流和走访慰问活动,建立同党外代表人士联系交友制度。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应设统战委员,具体负责统战工作,随时听取、反映和关心基层单位有关统战方面的情况,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学校党委统战部要及时指导和帮助基层统战委员开展工作。
第四章 征询意见制度
第十条 对关系学校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举措和重要人事安排,在决策实施前征询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学校党委不定期地召开各种形式的专题座谈会、谈心会、联谊会,通报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情况,深入听取意见和建议。学校党委对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有关人员反馈。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召开的总结和布置工作的中层干部会议,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为他们知情出力建言献策提供机会和方便,共同搞好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应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及党外代表人士列席。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也要相应地建立邀请本单位党外代表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制度,每年组织一次由本单位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联谊活动。
第五章 学习调研制度
第十五条 每年组织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一定范围的专题学习。党委统战部负责人可应邀参加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学习和考察活动。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适时邀请各统战组织负责人参加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共同学习提高。
第十六条 建立向党外代表人士传达文件制度。凡需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传达的有关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由党委统战部按规定的范围及时组织传达。学校印发的文件,可根据需要发至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以便民主党派组织学习和阅读,并为党派成员建言献策知情出力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侨联会成员等外出考察、调研,以开拓视野,交流经验,增进了解,加强团结。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理论研究工作制度。组织个人或课题组,对学校和社会上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统战工作方面的理论政策问题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争取形成符合实际、有说服力的调查报告或论文提供上级和有关部门参考。要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和奖励措施,坚持抓好学校统战理论政策研究,不断提高统战理论研究水平,以推动和创造性地开展高校统战工作。
第六章 培养举荐制度
第十九条 要有目的、有计划地选送民主党派后备干部和有关成员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进修班、培训班的学习,不断提高参政党成员的政治素质。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党外人士的考察培养和选拔任用工作。党委统战部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加强联系,互相沟通,紧密合作,建立必要的民主党派干部和后备干部档案。对具备任职条件的优秀党外知识分子,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把他们选拔到学校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第二十一条 对党外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要充分听取统战部门的意见。校党委在决定对党外领导干部任免、调动、交流前,组织部应事先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校党委研究有关党外干部的人事安排时,统战部部长应列席党委会。
第七章 支持协助制度
第二十二条 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是多党合作的需要。对已担任学校各级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和关心他们的工作,团结协作,合作共事,保证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地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要协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帮助民主党派成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发挥参政党成员应有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对民主党派组织提出的发展人选,党委统战部应适时与中共党组织沟通,支持和配合民主党派做好考察和政审工作,同时要支持一些优秀的党外知识分子加入民主党派组织,以便加强民主党派组织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要为学校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员提供工作方便,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让他们在各级人大、政协和党派活动中,认真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职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八章 民族宗教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定期召开民族宗教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学校民族宗教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组织民族宗教界人士学习有关统战民族宗教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会议精神,定期举办民族宗教政策培训班,使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第二十八条 建立民族宗教工作台账,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设立民族宗教工作信息联络员,以恰当的方式定期开展民族、宗教信仰情况摸排,准确掌握民族宗教领域工作动态,及时报送有关重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文化和行为习俗,积极抵御校园传教和非法宗教渗透,加强与宣传部、保卫处、现教中心及属地联动,切断非法宗教及相关组织向校园渗透渠道。
第三十条 跟踪监控民族宗教领域热点、难点问题,认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结果,积极协助上级和属地民族宗教部门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第九章 经费保障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统一战线工作经费给予保证,以确保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对党委统战部、民主党派、各统战团体及无党派人士参加人大、政协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重要考察活动、大型活动和会议,应给予帮助和支持。
第三十二条 要关心和支持民主党派和侨联开展活动。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组织的外出参观、联欢、茶话会等活动,由党委统战部酌情统筹协助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活动场地和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为民主党派和侨联安排适当的活动室或联合办公室,以方便开展工作。要切实帮助解决民主党派成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