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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医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1-09-01 作者: 来源: 点击:

南昌医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展示校园文明成果的重要窗口。为加强学生宿舍文明建设,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我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宿舍是学生休息、生活、学习的场所,是学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行为养成教育和学生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目标是“安全、文明、和谐”和“整洁、便利、温馨”。

    第四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工作处协同各学院和后勤保障处共同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宿舍、学生行为养成教育、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住宿秩序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协同各学院负责;安全、保卫、保洁、维修、保障等工作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宿舍内的家具为学校公有财产,由学校统一调配,全校学生应该精心保护和使用。学生宿舍内所配床铺、桌子、方凳、日光灯、电扇、门窗玻璃、衣柜等家具均属学校公有财产。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内从事有损祖国尊严,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危害学院工作,扰乱学习和生活秩序的有关活动。严禁收听、收看反动、黄色淫秽书刊及影视歌曲等。

    第七条  学生宿舍楼实行半公寓化管理,宿舍配备的家具由学生办统一管理、编号、建帐、建卡、按人定位、调配宿舍、安排床位。家具如有丢失、损坏,由当事人按价赔偿,若责任不清,由全室人员共同承担赔偿;如属人为故意破坏,则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还应给予相应的处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和占用学生宿舍或床位;若发现违规者,给予相应校纪处分。

    第八条  宿舍应保持安静和清洁卫生

   (一)严禁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酗酒和进行影响他人生活与学习的其他活动,违者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宿舍要坚持每天两小扫、每周末一大扫的卫生值日制度,做到地面无痰迹、无烟头、无纸屑等污物,门窗洁净,桌椅整齐,顶棚无蜘蛛网。

   (三)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室内垃圾应及时倒入垃圾箱(桶)。在宿舍楼公共场所乱倒饭、菜、乱扔杂物、乱倒污水者,在宿舍楼内随地吐痰及向窗外吐痰、倒水、乱扔杂物者,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严禁任何个人或集体擅自添置家具或占用学院配备以外的家具。

    第九条  认真做好寝室内务工作

   (一)按学校的要求,统一布置和整理寝室,力争做到美观大方、整齐划一;

   (二)每天起床后,应按要求折叠被褥、摆放物品;

   (三)宿舍楼内严禁摆停放自行车、木箱等大件物品;走廊里不得存放物品。

    第十条  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安全事故工作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宿舍楼,造成较大损失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严禁在宿舍楼内打麻将,若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在宿舍楼内发现赌博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严禁在宿舍牵拉电线,私装灯头、插座,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熨斗、电饭煲、电热毯、热得快等,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严禁在宿舍点蜡烛或用明火照明、焚烧废纸杂物、使用或存放煤油炉、酒精炉等燃具,若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严禁破坏消防设施,如消防灭火器、消火栓、安全指示灯等,违者将按国家相关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六)严禁在宿舍区和教学区内吸烟。违者,第一次发现即没收其香烟、打火机,并予以销毁;再次发现即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作息制度

   (一)每天晚上学生宿舍楼须按规定时间关门,严禁住宿学生晚归,甚至夜不归宿,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二)家住南昌市的学生,须先写申请报告,经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在双休日晚上回家住宿,其他时间均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爱护公共财物

   (一)严禁在宿舍公物及墙壁上乱涂、乱画、乱刻和乱钉东西,若发现违规者,责令其限时清除干净,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纪处分;

   (二)宿舍内家具与设施不准任意搬迁,若发现公物损坏,应及时主动到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并填写维修单,申报维修。不得私自拆修,否则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三)节约用水用电,坚持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等不文明现象。

    第十三条  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一)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宿管人员工作;若发现顶撞、谩骂工作人员,妨碍正常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纪处分;

   (二)不打扫寝室卫生、履行值日生义务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严重违规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三)严禁私配宿舍钥匙或将钥匙转借他人使用;做到人走关门、关窗;

   (四)严禁男生擅自进入女生宿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午休时间和晚上10点以后,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内接待异性同学和朋友,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严禁外来人员擅自进入宿舍楼会客及住宿;确需在校住宿者,须办理有关手续,由学院统一安排,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七)学生上课和自习时间谢绝接待来访,外来人员必须凭本人证件在值班管理员处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学生宿舍;

   (八)上课时间凡我校学生的亲友需滞留寝室者必须报学生工作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滞留寝室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电脑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配有宽带的电脑必须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开通宽带业务,电脑由学生自行管理。

    第十五条  未配备宽带的宿舍若使用上网服务,统一到学生工作处办理申报手续,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办理网通服务。

    第十六条  电脑应根据规定摆放整齐,要注意宿舍内卫生整洁。

    第十七条  电脑的使用不能影响其他同学的正常学习和休息。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电,要做到即用即开、不用不开。

    第十八条  电脑为学生学习专用,不得玩游戏;不得使用电脑观看有不健康内容的光盘及其它影视作品;严禁利用网络传播反动思想或进行网络犯罪。

    第十九条  采用电脑个人负责制。使用电脑时,应注意用电安全,严禁各类违章用电的情况发生。对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将追究电脑所有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服从电脑管理人员管理,严格遵守宿舍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在电脑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以上有关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用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月为每个学生免费提供3度电(每年以10个月计算),超出该基数后,按校区实际电价收取电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用电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均不得在宿舍、活动室、贮藏室、走廊和洗漱间等处拆线、接线、安装插座、灯头等。

    第二十四条  一律不得在固定插座和灯头上牵引电线。

    第二十五条  一律不准使用电炉、电水壶、电热管、电热杯等一切电热设备。

    第二十六条  凡在宿舍内发现电热设备或违章电器,无论正在使用与否,一律按擅自使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有违章用电行为的学生,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如本年度已评为“三好学生”等优秀个人或已获奖学金者,则撤消其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并要求其退还已领的奖学金;确有违章用电现象,但宿舍无人承认,取消该宿舍人员本学期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违章用电学生若能主动承认错误,可视情节降低一级处分;确有违章用电现象,但室友隐瞒、包庇的,给予该室友违章用电同级别处分的下一级处分;违章用电者若不主动承认,属他人检举揭发的,则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能否遵守学校用电管理制度将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重要条件之一。凡违章用电一人次以上,取消文明寝室评比资格;凡违章用电三人次以上,取消该班级(团支部)评优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要加强对学生违章用电行为的管理、督查和教育;广大学生要养成良好的用电习惯,节约用电、人走电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及学生督查人员,支持、理解、配合宿舍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妨碍正常宿舍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依照《南昌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