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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医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9-01 作者: 来源: 点击:

南昌医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在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的由学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各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初评。

第三章  奖励标准、基本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的奖项。奖励标准是每人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本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度,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多次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综合表现突出。

第七条  有以下条件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 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表现突出,有助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优先考虑。

2、 在各类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荣获国家级奖项或荣誉的优先考虑。

第八条  名额分配。原则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不直接分配到系,但由各学院按学生人数推荐相应比例人选差额参评。学生工作处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对参评学生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  申请及评选程序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本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奖学金的评选程序为:经个人申请,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评选、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会议审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  各学院审查结果需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公示不得少于3日。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在应接受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受申诉后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此处理意见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在上报名单完成审核、下拨奖金后,学校对国家奖学金的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应正确使用国家奖学金,不得用于请客吃饭、送礼或购买奢侈品。学生获得奖励后,如经查实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将取消其荣誉资格,并收回证书和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教[2007]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