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在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的由学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各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初评。
第三章 奖励标准、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社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七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受励志奖励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3、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4、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校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下达各学院。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及评选程序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本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确定参照《南昌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执行)及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程序为: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初评、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行政办公会审定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各班级评议、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均公示3日,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学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公示内向学院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在应接受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受申诉后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第十五条 在上报名单完成审核、下拨奖金后,学校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教[2007]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应正确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用于请客吃饭、送礼或购买奢侈品。学生获得奖励后,如经查实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学校将取消其荣誉资格,并收回证书和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