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医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贯彻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及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的由学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各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和初评。
第三章 奖励标准、基本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1-3等,平均资助资金为3300元。
第六条 本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度,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七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受资助资格:
1、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 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3、学习主观态度不端正造成课程补考认定无受助资格的;
4、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5、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下达各学院。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及评选程序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确定参照《南昌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程序为: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初评、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行政办公会审定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各班级评议、学院初审结果均需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公示均不得少于3日。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助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在应接受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受申诉后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在教育部对上报名单完成审核、下拨奖金后,学校按月对国家助学金的获得者发放助学金,一学年按十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资助的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