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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01 作者: 来源: 点击:

南昌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院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第四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寒暑假慰问、勤工助学等各种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各系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负责人以及院办公室组成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困难生认定的组织和初审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学习委员等班委和若干名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不低于班级10%),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的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在院表现的民主评议工作和认定结果进行反馈。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条  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认定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等级,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学生本人能够证明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费、住宿费,在校每月生活费用等于或略高于南昌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困难学生(各系可按一般困难与困难学生12比例认定):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又无固定收入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且有民政部门证明的

(二)因下列情况之一,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固定经济收入,在校每月生活费用低于南昌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4、父母双方残疾、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

5、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6、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且有民政部门证明的。

7建档立卡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或因特殊情况、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性重大困难的学生。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6、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各学院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审批程序,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招生期间,招生就业处在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学校学生资助宣传手册》;高年级学生,应在每学年结束之前(每年6月)打印最新的《南昌医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每年9月,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通知本学院学生自愿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的学生需将《南昌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南昌医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并提交所在学院。

第十五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南昌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上一年度的《南昌医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

第十六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南昌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核实,并结合学生在校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各学院困难生认定材料汇总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将有关资料返还所在系并建立《南昌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班级评议、各学院初审结果均需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日,学生工作处审核结果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本学院其他学生认定结果和反映有关情况,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及时通过辅导员老师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本学院所有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辅导员老师处查询。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学生总人数的30%。各学院分配名额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审核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特别困难学生优先,品学兼优者优先资助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以遵循弘扬正气、促进学风、扶贫与励志相结合为宗旨,既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又激励他们克服困难,发奋学习,回报社会。有违该项工作宗旨的下列情况将作相应处理:

(一)违反校纪校规者,受学校、各学院通报批评及警告(含)以上处分或生活铺张浪费者,视情况给予学生降低一个困难等级,直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

(二)学习主观态度不端正造成课程补考者,视情况可取消学生资助资格,不给予任何资助;

(三)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已发资助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摸底,建档,及资助金发放的同时,积极做好精神帮扶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励志、感恩教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