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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01 作者: 来源: 点击:

南昌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勤工助学中心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的职责

第七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九条 接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定期召开勤工助学在岗学生座谈会,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

第十一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积极发掘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典型。

第十三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四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25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国家或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学生勤工助学最低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

第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国家或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无故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程序

第二十三条  需要使用学生勤工助学的部门必须填写《南昌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并将用工要求及用工工作时间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用工部门的要求与学生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如临时用工,必须在用工前提出申请。用工结束时,用工部门应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提供学生工作量、工作态度及工作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填写《南昌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用工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设置录取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安排。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服从用工部门的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考核不能达标者,用工部门可进行批评;工作仍无改进,用工部门可予辞退。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学生个人也要工作、学习两不误,避免因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而影响学习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所获劳动报酬,用于补贴本人生活、学习所需,不得用于抽烟喝酒、请客送礼等高档消费,有此类铺张浪费现象者,取消其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上岗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严重者注销困难生名单,并进行必要的纪律处分。

1、冒用他人身份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者。

2、在岗学生有违反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者。

3、因品行或严重工作质量问题用工部门要求辞退学生。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影响学习者,如一学期内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重修。

5、以勤工助学名义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除学院同意外)或在教室宿舍区进行商业活动。

第三十条  个人自行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需事先征得所在系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老师同意,并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批准,否则其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产生的任何后果由学生自己承担,并视情节作出必要的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必须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