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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日期: 2024-12-2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保证我校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 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 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 012 号)、江西省人 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 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赣学位〔2001 6 号)和《南昌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南医文〔2023〕116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 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 力的原则,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 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南昌医学院 成人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行申请制, 由学生集中提出学位申报,具体时间以当批次毕业及学位授予 工作相关通知为准。

第二章 学位评定的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主管学士学位工作的 机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其管理。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负 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和其他日 常工作。

第三章 授予对象及授予条件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全国成人 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完成本科教学计 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 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二)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 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 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成绩合格者。

(三)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人 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考试平均分数达到 75 分以上(不含 75 );

2.在校学习期间,补考或重修合格课程的累计门次在本细 则第八条规定的门次数以下;

3.参加江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评高校联 盟(以下简称“联盟”)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 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4.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 学位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5.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符合学位申请标准。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 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学 校或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二)未获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三)在校期间,高中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达四门 次(含四门次), 大专起点达本科 2.5 年制补考合格的课程达 三门次(含三门次),2 年制达二门次(含二门次) 以上;

(四)参加 “联盟”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 位外语考试成绩和授予学校组织的有关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 要求,或政治理论课不及格;

(五)考试作弊或协同他人作弊;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九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 序进行:

1.毕业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学 院认真审核毕业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毕业论文和政治思想 表现鉴定等材料。

2.经继续教育学院初审通过后,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 名单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3.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者思想表现及各 科成绩进行核定,对继续教育学院初审拟授予名单复查并签署 意见。

4.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申请者参加有关课程考试,其考试科 目为:一门外语、一门基础课和二门专业课。外语 “联盟” 参照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大纲要求统一命题和组织考试,基础 课和专业课由二级学院(部)按照本校同专业全日制普通教学 大纲要求命题并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考试。

5.继续教育学院将通过有关课程考试的申请者名单提交 至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

6.学校将拟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名单报 省学位办备案同意后,方可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7.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统一使用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制发的学士学位证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 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应注明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 的学士学位,并经省学位办验印。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在学校公示 期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 书面意见,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并形成处理决定。

第六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 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 本人申请,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推荐 和审核过程中,凡违反本实施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 经查实,严肃处理,撤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已授予的学 士学位,并追缴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管理规定 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解释权归南昌医学院继续 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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