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和《南昌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缴纳相关费用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说明情况、延缓入学,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说明情况或超出规定时间的,除因有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在学校上报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之前,新生申请放弃入学资格需退学费的,可提交放弃入学资格审批表作为退学费的依据。如在学校上报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之后想退学的,需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条 新生在报到时学校将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符合招生条件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有关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但经短期治疗(一年内)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所有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后,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由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凡建档的文字材料必须用黑色水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报名信息确认表、学籍表等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七条 学生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并留存,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对学生学籍异动、奖惩情况,及时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做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每学期开始时,学生必须按时报到、缴费。继续教育学院对已完成缴费的学生进行学年注册,未注册学生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缴费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对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继续教育学院、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学习年限(从入学注册到毕业的年限)为2.5-4年。在最短学习年限内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和学分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予以退学。休学时间计入在籍学习年限。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学校和校外教学点统一安排的教学及其他集体活动,包括网络课程学习、集中面授、实验实习、作业、辅导、测验、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等。因故不能参加的,需持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在教学活动开始前向继续教育学院书面提出请假,未经请假和请假逾期而缺席的,即为旷课。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需重修该门课程。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缓考,经批准后,按缓考处理。
第十五条 集中面授、线下考试、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等环节计入考勤,由各教学院(部)负责,开学典礼(开学第一课)、网络课程学习考勤以学习平台所记录相关数据为准。考勤表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需要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由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需相近专业,相同类别,无违法违纪行为。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在入学第二个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被批准转专业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以及应予退学的学生、已经退学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出国(境)留学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在籍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条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1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相应年级、专业学习。
第七章 毕 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八章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或延期缴费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外);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第九章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以全国成人高考统一招生录取数据为准,不能擅自更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合法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以后,变更才能有效。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注册结果审核和办理毕业生学历电子信息注册手续。学生在注册学籍后,应对个人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结果进行查询和核对,如果信息有误或需要更正,需在第一学期内向学校提出书面更正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结)业之后,不受理任何有关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在离申请毕业半年之前,按毕业照片采集的统一要求,到指定的地点完成毕(结)业生电子图像信息的采集与确认。凡未按时完成电子图像信息采集与确认的,推迟申报毕业。继续教育学院于毕业前对毕(结)业生电子图像信息、录取图像信息及学生身份信息进行比对和审核,如审核不通过的,应推迟申报毕业,并按有关要求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相应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办理毕业和学历电子信息注册手续。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南昌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