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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十个不得”

发布日期:2022-02-18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是严格落实公务接待“一函两单”制度,凡来访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消费明细清单等凭证不齐全、不清晰、不真实的,一律不得报销相关接待费用。

二是公务接待一律不安排宴请,也不得接受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三是公务外出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在标准范围内安排一次工作餐,且在同一县(市、区)只能安排一次,不得搞变通、打折扣。一次工作餐之外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或者食堂用餐,据实或者按规定标准交纳伙食费。

四是公务接待不得上烟酒,包括个人“自带酒”。

五是公务接待不得铺张浪费,凡造成餐饮浪费的,无论接待标准是否超出限额规定,都要用纪律的尺子去衡量。

六是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交纳住宿费、交通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任何差旅费用。

七是不得假借公务活动名义同城吃请。同城开展公务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一般在接待单位食堂简便用餐。

八是在民营企业开展公务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可以安排工作餐,但不得借机大吃大喝、违规饮酒。

九是不得将公务接待变相转为商务接待。商务接待仅限于在招商引资等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党政机关以外的商务来访人员。

十是公务活动接待一律不赠送礼品或土特产,商务接待一般不赠送礼品,在特殊情况下确需赠送礼品的,不得突破相关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