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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25-12-12 作者: 来源: 纪委综合办公室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督促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二级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婚事、丧事、生日、升学、乔迁新居等事宜。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赣纪发〔2014〕15号),实行“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的制度(以下简称“两报告一承诺”)。

(一)操办婚礼等喜庆事宜,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履行报告程序,报告人须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先报告表》(附件1),如实报告事由、时间、地点、规模、标准、邀请对象等内容,并作出廉洁自律承诺,报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备案。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二)婚丧喜庆事宜办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人须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2),如实报告婚丧喜庆事宜具体操办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礼金收受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报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备案。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作出并遵守以下承诺:

(一)不大操大办,不违背报告内容操办;

(二)不利用职务便利操办,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借机敛财,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收受上述人员的礼金、礼品;

(四)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不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五)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文明节俭办事。

第五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有关党纪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

第六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予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分等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

对疏于监督管理,出现领导干部违纪违规情况,造成极坏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党组织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要作为领导干部和党员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全校科级及以下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所在部门或学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