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常态化走访慰问工作,体现学校对工会会员及离退休职工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江西省总工会印发的《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工通字〔2025〕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工会会员、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坚持精准帮扶与规范并重、节俭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工会会员慰问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 节假日慰问
逢年过节向每位会员发放年度总额为2100元的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第五条 生日慰问
工会会员过生日,向本人发放500元的生日蛋糕或其他相关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蛋糕店的蛋糕券。
第六条 结婚、生育慰问
1.结婚
(1)告知流程:本人或所在处室、二级学院负责人应告知工会,由工会分会组织慰问。
(2)慰问标准:可报销1000元的慰问品(可购买床上用品、小电器或其它具有纪念意义物品)。
2.生育
(1)告知流程: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生育,本人或所在处室、二级学院负责人应告知工会,由工会分会组织慰问。
(2)慰问标准:每孩可报销1200元的慰问品(可购买营养品、婴幼儿用品或其他类似物品)。
学校双职工会员,由所在分会分别对结婚、生育的工会会员给予慰问。
第七条 生病住院慰问
1.在职普通教职工慰问(含教师、行政干事、后勤人员等)
(1)告知流程:由本人或所在处室、二级学院负责人告知工会和人事处。
(2)慰问形式:由部门负责人或分会主席,会同1名同部门同事或分会委员上门看望慰问。
2.在职中层干部慰问
(1)告知流程:由本人或所在处室、二级学院其他负责人告知工会和党委组织部,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其中,中层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2)慰问形式:由工会负责人、所在部门其他领导及1名工会工作人员上门看望慰问;其中,中层主要负责人的慰问,分管校领导一同参加。
3.在职校级领导慰问
(1)告知流程:由学校党政办负责人告知工会。
(2)慰问形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书记、校长)、工会负责人会同工会工作人员共同上门看望慰问。
4.慰问标准及规则
(1)适用对象:上述三类人员统一适用。
(2)金额标准:一般疾病住院或微创手术住院,给予 600 元慰问金; 手术治疗(不含微创手术)或危重病症住院,给予1000 元慰问金,可同时购买不超过200元的鲜花,水果等慰问品。
(3)慰问频次:同一病种一年内仅慰问一次。
第八条 去世慰问
1.工会会员去世慰问
(1)慰问形式:由工会牵头、校领导、分会、职工所在的处室(或二级学院)负责人一同前往看望慰问家属。
(2)慰问金标准:给予发放2000元的慰问金,可同时购买不超过200元的花圈等相关用品进行慰问。
2.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慰问
(1)慰问形式:会员应告知工会。由学校工会或工会分会牵头、分管校领导、处室(或二级学院负责人)一同前往看望慰问(异地的原则上不安排)。
(2)慰问金标准:给予发放1000元的慰问金,可同时购买不超过200元的花圈等相关用品进行慰问。
第三章 离退休职工慰问
第九条 当年退休离岗慰问
1.普通教职工退休慰问(含教师、行政干事、后勤人员等)
(1)告知流程:由本人或所在处室、二级学院负责人告知所在分会主席。
(2)组织形式:由所在分会主席牵头召开慰问座谈会,本处室领导及分会其他人员参加。
2.中层干部退休慰问
(1)告知流程:由本人或所在处室、二级学院其他负责人告知工会、党委组织部及所在分会主席;其中,中层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2)组织形式:由所在分会主席牵头召开慰问座谈会。中层主要负责人的座谈会,本处室领导、分会其他人员、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参加;其他中层负责人的座谈会,本处室领导、分会其他人员及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参加。
3.校级领导退休慰问
(1)告知流程:由学校人事处告知校党政办负责人。
(2)组织形式:由校党政办负责人牵头召开慰问座谈
会,分管处室主要负责人、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及部分职工代表参加。
4.慰问标准
(1)慰问对象:上述三类人员统一适用。
(2)具体标准:为慰问对象报销1200元的纪念品;座谈会可统一采购食品、水果,参与人员人均标准不超过20元。
第十条 节假日慰问
1.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2.逢年过节向离退休职工发放节日慰品参照会员标准,每人每年度总额为2100元慰问品。
3.敬老月重阳节慰问,向离退休职工发放每人500元的纪念品(含提货券)。
第十一条 生日慰问
离退休职工过生日,向本人发放500元的生日蛋糕或其他相关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蛋糕店的蛋糕券。
第十二条 生病住院慰问
(1)告知流程:由本人或家属告知工会。
(2)慰问形式:由工会牵头,联合离退休党支部、原所在处室(学院)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上门看望慰问;异地离退休职工原则上不安排现场慰问。
(3)慰问标准:一般疾病住院或微创手术住院,给予不超过600元慰问金; 手术治疗(不含微创手术)或危重病症住院,给予不超过1000元慰问金,可同时购买不超过200元的鲜花,水果等慰问品。
(4)慰问频次:同一病种一年内仅慰问一次。
第十三条 去世慰问
(1)告知流程:由离退休职工家属告知工会。
(2)慰问形式:由工会牵头,分管校领导、离退休党支部及原所在处室(或二级学院负责人)一同前往看望慰问家属(异地的原则上不安排)。
(3)慰问标准:给予发放2000元的慰问金,可同时购买不超过200元的花圈等相关用品进行慰问。
第四章 重点慰问(含离退休)
第十四条 慰问对象
1.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教职工和因公牺牲教职工的家属。
2.国家或者省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级、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江西省C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3.省级或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模荣誉称号获得者。
4.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教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教职工。
5.离休干部及遗孀、高龄退休职工代表(90岁以上)、高党龄代表(50年以上)。(高龄退休职工、高党龄代表按年龄大小每年依次慰问一人次)。
6.退休的正职校级领导、副职校级领导(副职校领导仅限当年退休时慰问一次)。
第十五条 慰问频次
每逢春节、教师节等或是上级文件要求开展慰问活动的重大纪念日,向工会会员、离退休职工开展慰问活动。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同一人获多重荣誉的,一年内仅慰问一次。
第十六条 慰问形式
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纪念品、走访慰问等方式完成。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牵头、学校领导、工会等共同参加完成。
第十七条 慰问标准
给予发放1000元慰问金,另可购买不超过200元实物(鲜花或水果等)。
第五章 困难职工帮扶(含离退休)
第十八条 困难认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教职工本人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
1.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的低保户、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失独等原因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建档立卡帮扶的困难教职工,并纳入“依档帮扶"对象;
2.教职工本人因重大疾病(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疾病范围)住院,治病花费数额较大,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医药费自付部分在10000元以上(凭医院的病历、出院小结、正规发票为准);
3.由于天灾人祸原因,教职工本人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暂时影响基本生活的;
4.教职工直系亲属(指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患不治之症或严重意外的;治病花费数额较大,在一个自然年内住院医药费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上( 以医院的病历、出院小结、正规发票为准)。
5.除上述以外的特殊原因,确实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
第十九条 困难补助金标准
1.教职工本人,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金 2000至3000元/年/人;教职工的家属,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1000元。
2.在职教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的(江西省职工互助保障会特种重病疾病范围),经本人申请给予连续三年补助(每人每年3000元),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3.离退休职工患重大疾病的(江西省职工互助保障会特种重病疾病范围),经本人申请给予连续五年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补助标准参照在职职工标准执行。
确有特殊情况仍需继续补助的,由本人递交说明附相关材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困难职工帮扶申报、审核
1.申报时间、材料:每年12月1日前,由教职工本人填写《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附相关的证明材料,交所在工会分会初审并签署意见,由分会汇总后交学校工会。离退休职工困难材料由离退休党支部收集、审核后交学校工会。
2.审核、公示:学校召开工会委员会对困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给予3-7天的公示。
3.审批、执行:由学校工会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昌医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上级工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