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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1-09-01 作者: 来源: 点击:

南昌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校始终坚持实施“特色立校、人才强校、质量兴校”战略,努力培养基础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创业精神、适应经济社会和医药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技术型人才。

第五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六条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经本人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向校学生工作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有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在报到时学校将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符合招生条件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视有关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但经短期治疗(一年内)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所有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后,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申请入学,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由学校批准后方可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应征入伍者,凭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二年,学生凭保留入学资格文件和军队有关证明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始时,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和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开具的收据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时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证须盖注册章后方可生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手续后方可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四条  未注册学生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各学院于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的第二天开始向学生工作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请假、未到校的学生名单,由学生工作处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对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试,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达六十分以上,方可获得学分。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用书面闭卷笔试、书面开卷笔试、人机对话、口试、技能考核、体育动作考核、实验操作、撰写论文等形式的一种或几种相结合进行。

第十八条  各类课程考试工作要按照《南昌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执行,并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规定,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必修课(含限选课)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均必须补考或重修。考试及格后,按考试所得分数计算学分。

第二十一条   公选课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选,也可另选其他课程。如已修满规定的公选课学分,可放弃其他公选课学习,不影响毕业。

第二十二条   为了正确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便于评优考核,学习成绩采用考分、学分两种形式,具体操作如下:

   (一)六十分(含六十分)以上,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二)六十分以下不计算学分;

   (三)补考、重修后分数超60分按及格算,分数60分以下按不及格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据实记录。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进入我校学习的,其原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档案,规范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因创新创业需要调整专业学习者可以优先考虑;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对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生退役复学时,原则上回学校原专业,如有特殊情况,学校将根据本人意愿给予其重新选择专业的机会(注:不得违反上级主管部门转专业相关文件规定);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在每年五月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核和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上交学籍管理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学校讨论决定;

(二)学生转专业,大专业相同(学制和所学基础课均相同)的原则上可以平级转,但各班级转专业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班级总人数的5%;不同年制转入其他类型专业必须降级转,且转专业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班级总人数的10%

如申请转专业人数超出规定比例,则按学生一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结合在校其他表现确定名额,获得院级及以上奖励的学生优先考虑;

(三)学生申请转专业前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被批准转专业者,不得申请转回。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南昌医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招收文科的专业和招收理科的专业不得互换;

(二)招生时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艺术类、中外合作培养等专业学生;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五)入学后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六)入学已经超过一年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七)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不予考虑转专业(退役复学学生除外);

(八)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九)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不予考虑转专业;

(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院校学习。

第三十一条 转学的有关程序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及《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者,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期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五)学生自主创业,申请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国家贷款助学金,已发放国家贷款助学金的,自批准休学之月起,停止发放;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五)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经学工会议审查通过,并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必要时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复查,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两周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由本人申请,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经学工会议审查通过,并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批准复学的学生可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取消复学资格;

(五)应征入伍学生退伍后,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内,学生凭保留学籍手续和军队有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其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缴纳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入学时体检复查发现有隐瞒病史,或被录取限考专业的;

   (二)休学期满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四)经学院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请假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五)经过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七)超过两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做出退学处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经学工会议审查通过,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申请退学的,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经学工会议审查通过,教务处审核后交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在其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其未在指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学生所在学院在将退学决定书送交其本人的同时,还应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7日后视同送达,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二)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有各种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到学校各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后,凭完整的离校手续单,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四十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南昌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节  毕业和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学生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和专业素质等方面。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总学分数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的;

   (二)总学分数达到了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但未按教学计划规定修满必修和公选课学分的;

   (三)毕业考试、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临床考核等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四)按《南昌医学院学生德育测评规定》,德育评分不合格的。

第四十七条  学生完成学业时,如在校期间仍有不及格的课程,按以下情况处理:学校允许其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继续参加重修学习和考试,所有不及格课程重修考试合格,可申请毕业资格。学生在其规定修业年限外仍有课程考试不合格,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具体参照《南昌医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根据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化管理制度,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 (结) 业证书报省教育厅注册, 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程序给予补发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费用自理。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相关规定研究是否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于接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南昌医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