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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医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5-27 [来源]: [浏览次数]:

经2022年5月13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南昌医学院集体户口人员指按规定可转入户口的在校学生、本校教职工和本校教职工生育的新生儿,以及学校批准的调入我校的教工家属。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户口管理工作政策强,管理人员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的帮助、指导,严格依法按章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第二章 集体户口的入户

第五条 学生集体户口的入户:

(一)对于我校当年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实行自愿原则,可将户口保留原籍也可迁移至学校。在新生报到30日内若不迁移户口,视为自动放弃户口迁移,入学后不得再行户口迁入;

(二)新入学按规定可转入户口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江西省内)、户口迁移证(江西省外)办理入户手续。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迁移证开学后集中收取并核验教育部门招生录取花名册信息,向学校属地公安部门申请报批,经学校属地公安部门审批通过后办理入户。

第六条 教职工集体户口的入户:

(一)本人或夫妻双方名下在南昌市无房产的可落学校集体户口;

(二)新入职教职工持南昌市公安局相关落户材料、和学校人事处证明等材料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新生儿户口的入户: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校在岗教职工集体户口且在南昌市无房产的可落学校集体户口;

(二)父母一方为我校在岗教职工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常住居民户口,新生儿报户需到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处报出生。

第八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中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地、籍贯、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必须完整、准确、清楚,如有改动应加盖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二)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中出生地和籍贯两项须填写到省市级或省县级;

(三)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应加盖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

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保卫处将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第九条 其他应当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集体户口的迁移及注销

第十条 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

(一)学生集体户口在校学习期间不予迁移;

(二)毕业生在毕业之前由学院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之后由毕业生本人持毕业生、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将本人户口迁移出学校,逾期按滞留户口处理;

(四)退学、开除学籍和取消学籍的学生凭学校相关正式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按滞留户口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集体户口的迁移:

(一)辞职或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应持学校人事处出具的相关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夫妻任何一方在南昌市有房产的教职工,其在学校集体户口上的直系亲属,均应把户口迁至房产所在地。

第十二条 集体户口的注销:

集体户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注销户口:

(一)参军。到部队工作的毕业生(含直招士官生)参军入伍人员由本人持应征入伍通知书或由学校统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死亡。死亡者的家属持死亡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家属还应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出境定居。由本人或者委托本校在职/在读师生,凭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恢复注销的集体户口按公安机关户籍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集体户口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一)招生部门应在新生入学当年的10月31日之前向保卫处提供新生录取花名册;

(二)就业部门应及时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以方便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人武部应及时提交新生、在校生、毕业生参军入伍名单,待学生入伍后应及时与保卫处联系注销户口事宜。

第十五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借用:

(一)集体户口人员需要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由本人持身份证、校园卡等带有照片的南昌医学院有效证件登记后借用。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持由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双方南昌医学院的有效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后借用;

(二)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后应保证登记卡的整洁,不得涂改、污损,应于7个工作日内归还。

第十六条 滞留户口的管理:

(一)滞留户口是指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集体户口迁移手续的已毕业学生和已辞职或调离教职工的集体户口;

(二)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外,保卫处停止滞留户口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借用,也不予开具户籍证明和办理身份证。

第五章  集体户口身份证办理

第十七条 凡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学生和教职工均应申请办理身份证。

第十八条 身份证办理规定
   (一)教职工办理好集体户口落户手续后,可自行到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身份证。
   (二)临时急需办理身份证的学生,由本人持户口底页及相关材料,到属地公安局身份证制作中心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户籍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