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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5-29 [来源]: [浏览次数]:

(1998年11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令公布 2021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规范和保障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

第三条 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使用。

特别通行标志的配置、使用范围限于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情况;

(三)查看或者调阅与国家安全工作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四)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身携带物品;

(五)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可以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可以进入机场、停机坪、外轮、口岸、保税区、交通管制区、军事禁区、戒严地区等限制进入的有关单位、场所、地区。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凭特别通行标志、按照前款规定可以进入上述单位、场所和地区。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因国家安全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出示侦察证,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并配置特别通行标志的车辆,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可以在指定或非指定地点停靠;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免受关卡检查。

对配置、使用特别通行标志的国家安全机关车辆,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比照警车进行管理、提供便利。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出示侦察证,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因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经出示侦察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成绩显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配合、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或者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侦察证或者特别通行标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侦察证或者特别通行标志,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赔偿。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侦察证或者特别通行标志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