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煤炭医学院2007年引进、培养人才政策,发布时间 2007 - 3 - 21
一、引进对象
1、两院院士
2、特聘教授
3、学科带头人
4、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5、学科急需、有较高学术水平、年龄在40岁(含)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二、待遇
(一)引进人才待遇
1、对于上述引进对象中的两院院士、特聘教授、学科带头人待遇及岗位要求按院字[2004]10号“关于人事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必要时双方协商并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2、引进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人员(单证)及40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待遇(万元)按表一执行。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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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 |
14 |
6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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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 |
13 |
5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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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 |
8 |
5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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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以下具有正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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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5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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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提供相关待遇,但对引进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确实困难的特殊学科、专业,如康复专业、心理专业,引进硕士研究生时,可提供科研启动费1万元、安家费1万元。
(二)学院培养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人员(单证)待遇
1、2007年回学院工作的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及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单证),学院发给生活补贴费、科研启动费(见表二)。
2、现在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单证),培养费报销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执行;本通知下发后,考取博士研究生及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单证),培养费报销按表二执行。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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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 |
6 |
6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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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 |
5 |
5 |
10 |
报销额不超过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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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单证) |
- |
5 |
5 |
报销额不超过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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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在读硕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单证),培养费报销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执行;本通知下发后,考取硕士研究生及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单证),学院不承担培养费。
4、其他相关待遇详见“华北煤炭医学院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三、引进及学院培养人才待遇每年论证一次并重新发布。
四、引进的人才,需与学院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内的基本要求按煤医院字[2004]10号“关于人事调配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服务期满考核未完成岗位要求者,取消已享受的相关待遇。学院培养的人才,服务期内的基本要求参照执行。
五、学院培养人才的其他相关规定按“华北煤炭医学院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的暂行规定”执行。
六、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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