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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医学院档案查(借)阅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24-03-1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江西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南昌医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主要是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条 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查(借)阅已开放的档案。

(一)在校职工因公查(借)阅本校档案,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南昌医学院档案查(借)阅单》可查(借)阅;

(二)毕业学生查阅本人学籍档案的,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填写《学生档案查阅登记表》到校可查阅;

(三)帮他人代查阅学籍档案的,填写《学生档案查阅登记表》、《南昌医学院档案查询委托书》,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查阅;

第三条 档案查(借)阅者须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姓名、单位、查(借)阅目的和内容等。

第四条 查阅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形成部门(或本人)及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查同意。

第五条 查阅档案一律在阅档室进行。查阅者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翻阅其他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严禁涂改、污损、抽拆和增删档案内容。

第六条 学校档案馆档案一般不外借。校内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外借时,须持有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借条,并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档案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借出档案者必须对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负责。

第七条 借出的档案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归还中如发现有损坏、丢失等情况,应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报学校处理。

第八条 档案归还时,工作人员应对案卷的数量和卷内文件仔细清点,检查无误后予以登记注销,如发现损毁情况,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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