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南昌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南昌市地区范围具体为: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临空经济区、新建区、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南昌县莲塘镇和东新乡、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职工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或经费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出差审批单做为报销凭证必须的一种附件。
各单位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开支要与工作任务相关,出差审核人和出差人员对差旅费报销承担责任。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南昌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院士、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教 授 、校 级及 相 当 职务 人 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院士、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出差任务紧急等情况,须经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以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为报销凭据,国家规定可以收取的正规费用如燃油附加费等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不分房型,不实行定点,在出差目的地可按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超出标准部分由出差人员自行补齐。
第十二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给予补助。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分段定额包干,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具体按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余地区为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包干发放,不凭票报销。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餐饮发票一律不予报销,若确因工作需要,需由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同意,并按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报销,不再发放当天伙食补助。出差人员乘车,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省外按每天80元,省内按每天60元补助。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须收费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凭会议、培训通知或证明报销。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出差人员应如实申报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伙食等情况。
(一)会议、培训期间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差额部分给予50%补助。
(二)会议、培训期间统一安排伙食的,应向会议举办单位或宾馆交纳相关费用,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会议、培训期间不统一安排伙食且伙食自理的,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发放伙食补助,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条 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学历教育、攻读学位、访问学者、进修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凭据报销相关费用,不发放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经学校批准参加由上级部门出资组织的培训活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探亲费经人事部门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南昌市以外地区组织的会议及培训,按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但组织会议、培训的部门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及费用支出标准。
第二十三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按学校有关教职工外派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的相关文件执行。到贫困地区扶贫的工作人员路途按差旅费标准进行补助,在驻地工作期间每人每天按国家标准发放伙食补助。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因公出差审批单、出差报销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及其他必要凭证。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差旅费的报销材料进行认真核查,核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工作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或其他授权人审批;科研项目人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授权人审批;
(二)出差人员身份类别,区分在校职工、聘用人员及学生;
(三)发票是否真实、合规;
(四)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七条 事先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交通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差旅费支出原则上用公务卡结算。出差人员报销凭证要妥善保管,如遗失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写明遗失原因,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校学生代表学校外出比赛(南昌市区外)或参加学校组织的“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南昌市区外),若未统一安排伙食的,给予每人每天伙食补助50元,市内交通费在定额范围内据实报销,不予补助。
第三十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要相应的凭证,相关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备查,不作为报销凭据。
第三十一条 出国人员国内差旅费按本办法执行,国外部分按《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南昌医学院出差审批表 年 月 日 |
出差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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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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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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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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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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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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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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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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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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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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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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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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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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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出差地点 |
1. 省 市2. 省 市 |
3. 省 市4. 省 市 |
交通工具 |
1.飞机( )2.火车( )3.轮船( )4.汽车( ) |
5.其他(请注明): |
出差人所在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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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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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务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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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出差人出差之前须办理审批手续,出差报销时需附此表。2.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出差任务紧急等情况,须经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乘坐飞机。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